外资企业拒付产假工资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产假工资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假工资支付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生育后休产假,期间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发放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员工主张产假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但企业称津贴已覆盖相关待遇。争议持续三个月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产假工资应全额支付,企业辩称生育津贴已替代工资待遇,双方对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及津贴性质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出示工资支付记录及生育津贴发放凭证,企业仅提供社保缴费记录。员工提交产假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收入与产假期间收入存在明显差距。企业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支付工资,仲裁庭采纳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产假期间工资约3.5万元及50%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五条
分析启示:企业不得以社保津贴抵扣法定工资,女职工维权应保留考勤、银行流水等证据。仲裁时效未超期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企业未能证明工资支付事实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