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年假未休索赔3.5万 获仲裁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年假未休索赔3.5万 获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任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享受法定年休假。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未支付年假补偿金离职,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安排年休假,应按日工资300%支付补偿;公司则称已安排调休但未留存记录,且张某某离职时未提前申请年假,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调休证明,公司仅提交了部分部门的调休审批表。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考勤系统截图,证明工作年限和工资基数。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证明已安排年休假,且未及时支付补偿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补偿金约2.8万元,认为部分年假因客观原因可抵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故按实际未休天数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年休假管理制度并留存记录;员工需注意保存工作年限及工资证明材料;补偿计算基数应以实际工资收入为准,且需注意仲裁时效。本案中因计算基数争议导致部分支持,建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