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争议假条真伪成关键
案件标题:病假工资争议假条真伪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工资发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争议焦点围绕假条真实性展开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因身体不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病假,期间共休了2个月假。公司要求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张某某提供了假条但未及时补充完整材料。公司以假条不真实为由拒付病假期间工资,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病假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已提供有效病假证明,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提交的假条存在伪造嫌疑,且考勤记录显示其休假期间未实际就诊,要求驳回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假条和部分医疗记录,公司申请对假条真实性进行鉴定。因张某某未能及时补充完整医院证明,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认定公司未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假条真实性未被有效反驳,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病假期间工资约2.8万元,扣除因未及时补充材料导致的部分损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留存完整医疗记录,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请假审核流程。本案因员工未及时补充关键证据导致部分损失,提醒劳动者病假期间需主动沟通并完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亦应合理审查假条真实性但避免单方面推诿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