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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绝产假后休假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绝产假后休假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假休假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4年11月产假结束时,其因产后抑郁向公司申请继续休假至2024年12月,公司以'休假期限已满'为由拒绝。张某某在未返岗情况下于2025年1月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产假期间健康状况需要额外休养,公司应依法审批;公司反驳称已按法定98天产假执行,且张某某未提交医疗证明,擅自离职属个人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开具的'产后抑郁建议休养'诊断书及微信沟通记录,公司则出示了员工手册中'产假结束即视为自动离职'的条款。经质证,仲裁委认定员工手册条款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即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需支付张某某产假期间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合计约3.5万元。公司需补发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假不少于98天;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产假制度,不得擅自缩短休假时间。员工若需延长休假,应及时提交医疗证明并保留沟通记录。本案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部分败诉,提醒企业完善休假审批程序,员工需注意举证时效与证据完整性。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