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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病假工资争议假条真实性成关键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病假工资争议假条真实性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3月因重感冒住院治疗,期间向公司提交了病假申请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司以未提交完整假条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张某某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其2024年3月病假工资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张某某提交的纸质假条存在涂改痕迹,怀疑真实性,且未提供医院盖章证明,故主张无需支付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提交了电子打卡记录显示张某某请假期间无考勤记录。张某某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及假条,公司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假条与病历时间吻合,但存在未盖章问题。仲裁庭结合证据及公司制度,认定张某某病假事实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病假工资约2.8万元,扣除未盖章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款项。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职工病假待遇规定》第三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应妥善保存医疗证明原件,企业需完善病假审批流程。仲裁实践中,假条真实性争议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仍以法定最低要求为基准,建议企业明确书面请假制度并留存完整审批记录。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