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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年休假未休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张某某年休假未休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未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因公司业务繁忙未安排年休假。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办理手续时提出未休年假补偿诉求。公司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处理,但未提供相关员工调休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公司抗辩称已安排调休且未发放工资属于正常经营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和调休审批文件,公司仅能出示部分员工调休申请表但无法证明张某某已调休。员工提交了工作期间考勤数据及离职交接单作为证据,公司未提交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证明已安排张某某调休,裁决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同意并依法支付3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初创企业更需重视休假制度合规,员工应留存工作记录及休假证明。未休年假补偿需结合证据证明公司确实未安排休假,调休需有书面记录。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休假管理制度,避免因业务繁忙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