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假未休公司被判赔偿3.5万
案件标题:员工年假未休公司被判赔偿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权益产生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非营利组织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离职时,公司以'工作繁忙'为由未安排其应享有的年休假。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安排年假,应支付3倍日工资标准的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通知将年假折算为加班费,且张某某主动放弃休假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邮件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公司从未安排年假。公司仅提供一份无员工签字的'假期安排通知'。经质证,公司通知的真实性存疑,仲裁委采信张某某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保障法定年休假权利,未休假的应按日工资300%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亦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年限证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规范的休假管理制度,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仲裁中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影响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