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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假未休补偿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年假未休补偿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2024年5月离职。其工作期间连续任职满12个月,但公司从未安排年休假,也未支付相应补偿。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按其年度工资总额的3%支付未休年假补偿,公司则称已通过加班费抵扣,且张某某未主动申请休假。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休年假应按实际工资基数支付补偿,公司抗辩称已支付加班费且员工未履行休假申请义务

仲裁过程: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显示月均收入约3.5万元)、考勤记录等证据。公司回应称已安排张某某在2024年春节前后加班,并提供部分加班审批单。仲裁庭审中,双方就年假天数及补偿基数计算产生激烈争执,公司未能完整提供年度工资构成证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安排年休假违法,但因未明确年度工资基数,按张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补偿,最终裁决公司支付约2.8万元未休年假工资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保存工资单等证据证明收入基数,公司须依法核算年假天数并明确补偿标准。争议中若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构成材料,可能导致补偿计算基准缺失,影响最终裁决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