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工资被拒 假条有效性成关键
案件标题:员工病假工资被拒 假条有效性成关键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病假期间工资支付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病假工资计算及假条效力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因慢性疾病需持续治疗,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及请假申请。公司以假条未加盖部门章为由拒绝支付病假工资。张某某在病假期间持续提交医疗记录,但公司仅按事假标准发放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扣除病假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病假证明已构成有效请假依据,公司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公司则认为员工提交的假条未按《员工手册》规定流程办理,且未明确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属于程序瑕疵。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病假证明、请假记录及工资流水,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质证环节,公司辩称假条格式不符合规定,但未能出示有效证据佐证。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就假条无效提供充分证据,且病假工资计算标准存在歧义。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2024年4月至8月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病假审批流程并明确工资计算标准,员工应留存完整医疗证明及请假记录。仲裁委强调书面假条形式并非绝对必要,关键在于是否实质履行请假义务。异地用工需注意时效及管辖地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