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假未休公司被判补偿
案件标题:员工年假未休公司被判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年休假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2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因公司未安排年休假,累计未休年假天数达15天。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和书面休假申请,公司以'已通过调休方式处理'为由拒绝支付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安排年休假需支付补偿;公司辩称已安排调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认为员工未主动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系统数据及调休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了部分部门的调休台账。张某某提交的书面申请显示多次因公司拒绝审批而被退回,证据链完整,公司未能有效反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保障年休假权利,裁决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年休假权利,未休年假需按日工资的300%支付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休假管理制度并留存完整记录,劳动者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存书面申请证据。未休年假补偿计算需结合实际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证据充分可有效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