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付病假工资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付病假工资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病请假,公司未按规章制度支付病假工资。张某某提交了医院证明和请假记录,但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发放。争议持续数月后,张某某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依企业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公司辩称未签合同故无需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供医疗证明及公司内部休假制度文件,公司仅出示考勤记录。经审理,仲裁委认定公司规章制度已公示,应依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员工部分诉求,裁定公司支付约3.5万元病假工资及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
分析启示:企业制度公示即具约束力;员工应留存病假证明等关键证据;用人单位需依法执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