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休年假员工获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休年假员工获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年休假未休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年假天数计算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连续工作三年未享受年假。2024年5月离职时,公司以'员工未主动申请'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主张应依法支付未休年假三倍工资补偿,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按3年工龄应休15天年假并主张三倍工资;公司认为年假需员工提前申请且未提供相关审批记录,主张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年假管理制度及审批记录,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近三年无年假休假记录,公司承认未安排年假但强调员工未提出申请。仲裁员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约3.5万元,其中包含法定年假工资及未休年假三倍工资差额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应重视休假制度合规性,员工需保留工龄证明等关键证据。年假天数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未休年假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