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年休假未休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年休假未休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安排年休假产生争议,要求支付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任何年休假。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办理手续时提出未休年假补偿请求,公司拒绝支付。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安排年休假应支付三倍工资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方式安排年假,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属于自愿放弃。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从未安排年假。公司仅提供一张模糊的排班表,无法证明调休事实。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45条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认定公司未依法履行年休假安排义务,未休部分应支付工资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休年假工资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安排劳动者年假。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重视年休假制度落实,员工需保留工作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安排年假,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