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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超3个月病假工资被拒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医疗期超3个月病假工资被拒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病假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因慢性疾病住院治疗,经医疗机构诊断需长期休养。公司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但张某某主张其医疗期已超过法定3个月期限,应按全薪支付。双方就医疗期认定产生分歧,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医疗期应延长至24个月并主张病假期间工资应按正常标准发放;公司认为已按法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且医疗期已结束,要求终止支付并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证明其医疗期持续至2024年9月。公司反驳称张某某未提供连续就诊记录且未办理延长医疗期手续。仲裁员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公司说明病假工资计算依据,最终采信员工提供的医疗证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补发张某某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病假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并确认医疗期未结束需继续支付相关待遇。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分析启示:医疗期工资支付标准需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主动核查医疗证明真实性。员工应注意保存病历、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若医疗期争议可能引发劳动能力鉴定,及时申请仲裁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休假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