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低网签满五未满二多交20%增值税,卖方起诉买方补差额获支持
<h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如何区分适用?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h1>
<p>在二手房买卖中,“定金”和“违约金”是最容易混淆也最容易引发诉讼的两个概念。很多人以为交了定金就万事大吉,或者认为违约金可以随意约定,结果一纸诉状打到法院才发现自己站不住脚。今天我们就以一起2024年北京某区人民法院真实判决的案例为切入点,系统梳理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区别、适用规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裁判思路。</p>
<h2>案例基本事实</h2>
<p>2023年6月,张某(买方)与李某(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房屋总价420万元,张某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40万元,剩余首付款及贷款在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并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同时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总房款10%即42万元的违约金。”</p>
<p>后来因为张某个人资金链出现问题,未能按期支付首付款并办理网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42万元违约金并没收40万元定金。张某则辩称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同时认为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p>
<h2>法院如何认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吗?</h2>
<p>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p>
<ul>
<li>张某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li>
<li>40万元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李某有权没收;</li>
<li>合同约定的42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李某实际损失仅为再次挂牌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及部分税费差额约9万元),调整为15万元;</li>
<li>最终张某共需支付李某55万元(40万定金不退+15万违约金)。</li>
</ul>
<h3>关键法律依据一: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完全不同</h3>
<p>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惩戒性,属于补偿性违约责任;而定金根据第586条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适用“定金罚则”(交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回、收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属于惩戒性违约责任。</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版)第28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者违约金条款”,但并未禁止同时适用。</p>
<h3>关键法律依据二:同时主张的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实际损失</h3>
<p>司法实践中,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等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均认可“在不超过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定金与违约金可以并用”。本案中法院正是按照这一思路:</p>
<blockquote>定金40万元本身就是双方预先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且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赔偿总额”的组成部分;违约金则需要与实际损失对比后进行调整。最终55万元并未明显超过李某因违约导致的资金占用、税费增加、房价波动等综合损失,因此支持并用。</blockquote>
<h2>实务中常见的四种约定模式及裁判倾向</h2>
<p>第一种:只约定了定金,没有违约金条款 → 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定金20%以内(含20%)一般不予调整。</p>
<p>第二种:只约定了违约金,没有定金 →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以上,法院通常会调整至实际损失的1.2-1.5倍左右。</p>
<p>第三种: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但明确写“违约金包含定金”或“选择适用其一” → 法院尊重当事人约定,只能二选一。</p>
<p>第四种: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未明确排除并用(最常见) → 法院倾向于允许并用,但违约金部分需要与实际损失对比调整,最终总额控制在实际损失的130%-150%区间。</p>
<h2>买方如何最大可能减少损失?</h2>
<p>如果买方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最稳妥的做法是尽快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并主动提出用定金抵扣卖方实际损失,剩余部分退回。这样可以把违约责任锁定在实际损失范围内,避免卖方再主张高额违约金。</p>
<p>反之,如果卖方一口咬定“定金不退+全额违约金”,买方可以在诉讼中提交证据证明卖方实际损失较小,请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大幅调整,甚至主张定金抵扣违约金后剩余部分退还。</p>
<h2>卖方如何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h2>
<p>签约时除了定金外,务必单独设立违约金条款,且不要写“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同时在合同中明确“任何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没收/罚付定金并同时主张违约金赔偿”,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留并用空间。</p>
<p>违约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重新挂牌的中介费、资金占用利息、税费差额、两次评估价差等),这些都是法院认定“实际损失”的核心依据。</p>
<p>通过这起典型的北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并非绝对的“二选一”关系,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并用的情况下,法院允许两者并存,但会通过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控制总体赔偿额度不明显超过实际损失。这既保护了守约方的合理期待,也防止了显失公平。无论你是买方还是卖方,签约时都应清晰区分两者的法律性质,合理设定条款,才能在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中把风险降到最低。</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