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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红色号与实物不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购买某美妆店铺的限量版口红,商品详情页标注为'丝绒哑光质地,正红色#501色号'。实际收到的口红呈现偏橘调的#405色号,且质地为滋润型而非承诺的哑光。李女士多次联系客服要求退货,商家以'色号存在色差'为由拒绝。经专业色彩检测机构鉴定,产品色号与描述存在明显差异,且材质成分表显示未包含详情页注明的珍珠母贝粉。平台介入后,商家仍坚持认为消费者理解存在偏差,最终李女士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调查发现商家在商品描述中未明确标注色号具体数值,且多次修改详情页隐瞒材质差异。

审理过程

消费者向平台发起争议,平台调取商品详情页证据并组织调解。商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符合描述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需对商家商品描述进行实质性审查,强化对美妆产品色号、材质等关键信息的监管要求。

分类:货不对板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